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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平台秤发明专利目录
电子平台秤发明专利
电子平台秤发明专利
一、发明概述
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子平台秤,其具有先进的设计理念和多项创新技术,旨在提供高精度、高稳定性和操作便捷的称重解决方案。
二、具体实施方式
1. 电子平台秤的总体设计
本发明的电子平台秤主要包括秤台、传感器、控制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用户界面和电源管理系统等部分。设计上注重结构简洁,布局合理,以实现高强度、高稳定性和易于维护的特点。
2. 传感器与控制系统的集成
采用高精度、高灵敏度的传感器,与控制系统紧密集成,实现快速、准确的称重数据采集和传输。传感器与控制系统的优化设计,极大提升了秤体的整体性能和稳定性。
3. 自动校准和调整技术
本发明引入自动校准和调整技术,通过内置的自校准算法,自动识别和修正误差,确保称重的准确性和精度。此外,自动调整功能可根据使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自动调整参数,保持最佳性能。
4.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采用高速、高精度的数据采集技术,实时处理和传输称重数据。该系统还具备数据存储和查询功能,方便用户进行数据追溯和分析。
5. 用户界面和操作方式
用户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直观。通过触摸屏或遥控器即可轻松操作,使得用户可以快速掌握使用方法。同时,丰富的界面信息和提示功能,使用户能够更好地了解秤的工作状态和相关信息。
6. 电源管理系统
采用先进的电源管理系统,可实现高效的电能管理。系统配备有多种供电模式,根据工作状态自动切换,有效降低能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此外,内置的充电模块还能实现快速充电,提高设备的可移动性。
7. 抗干扰和稳定性优化
通过多项抗干扰技术和稳定性优化措施,如采用金属屏蔽、低噪声电缆、差分信号传输等手段,大大降低外部环境因素对秤工作稳定性的影响,确保在各种复杂环境下都能提供可靠的称重结果。
8. 应用场景和适用范围
本发明的电子平台秤适用于多种应用场景,如商业贸易、物流运输、工业生产等领域。其高精度、高稳定性和操作便捷的特点,使其成为各类需要精确称重的场所的理想选择。无论是在室内还是室外,这款电子平台秤都能提供出色的称重服务。
9. 与传统秤的比较优势
相比于传统秤,本发明的电子平台秤具有以下显著优势:更高的称重精度和稳定性、更快的响应速度、更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更便捷的操作方式、更低的能耗和维护成本等。这些优势使得本发明的电子平台秤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10. 未来发展和改进方向
未来,本发明的电子平台秤将继续在技术上进行优化和改进。例如,进一步改进传感器技术以提高称重精度;引入更先进的算法以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和稳定性;研发更高效的电源管理系统以降低能耗;开发更多智能功能如物联网连接、数据分析等,以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实践反馈,本发明的电子平台秤将在未来持续引领行业发展。
电子产品怎么申请专利?
外观专利申请要求 1、 资料提供: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名称,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申请人在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上签章;企业申请只需要盖公章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或设计图,最好提供电子文档,或者提供产品样品由我所制作图片。
2、 时间:10个月左右3、 费用:代理费1000元、 申请费500、 证书登记(含授权当年年费)805元 合计:2305元/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1、资料提供: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名称,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申请人在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上签章;企业申请只需要在委托书上盖公章技术资料提供方面:A 、专利产品名称B、 专利产品的优点的文字描述C、 专利产品的结构图,并详细标注;电子产品须提供电原理图和功能框图,有IC控制的要提供型号以及基本功能的描述。
D、 结合结构描述产品的功能特点。
2、时间12个月左右3、费用:(无减缓) 代理费 2000 申请费 500 证书登记 805 和计:3305发明申请要求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延伸出来,发明保护的是方法或产品。
这种方法应满足用于产业。
不能用于产业的一切方法是不能做专利申请的,该方法要求有明确的技术目的。
没有具体的技术目的的方法也是不可专利的。
1、资料提供: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名称,联系方式。
委托书(3份)企业申请需要盖公章。
技术资料提供按后附技术交底书要求提供。
2、时间2-3年3、费用代理费:4700元 申请费950元 实质审查费2500元 授权登记1155元合计:9305元
电子产品中 中国有哪些专利
按类型来说,分为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
但是在中国已经授权的电子产品的专利就特别多了,你可以按SAXON同学的提示去专利局网站检索。
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有哪些
电子商务技术专利通常属于方法专利,其技术特征由实施该技术的步骤组成,而实施该步骤的过程均在网络计算服务提供商的控制之下,即处于其作为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保密状态之下。
《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因此,只要方法专利所获得产品属于新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产品与方法专利所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那么被告应当承担证明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责任,否则将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该条款看似为电子商务专利权利人减轻了证明责任,其实有利于其主张专利权。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技术具有网络化和数字化的特点,因此,在适用举证倒置问题上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